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辐射供暖供冷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辐射供暖供冷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是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辐射供暖供冷委员会的下设机构,来自全国的辐射供暖供冷界,由跨行业、跨地区、跨学科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士组成。技术委的组成人员称为“委员”。
第一条目的
技术委成立的目的是:团结技术人士,发挥技术优势,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为建设方或开发商等服务,促进地暖产业技术进步与发展。
第二条任务
技术委的任务是:为中国辐射供暖供冷行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强国内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技术委将充分发挥委员在辐射供暖供冷产业及相关领域多学科的优势,为企业提供指导性服务。
1、接受委托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2、接受委托为工程项目和技改项目、技术引进项目等提供咨询、论证和可行性研究;
3、对制修订具体项目相关技术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推荐性标准及行业标准提供参考意见;
4、接受委托对工程设计、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对行业相关设备和产品进行评价,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与鉴定,对工程质量鉴定、工程事故评定;
5、组织开展相关领域行政法规、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培训相关行业技术管理人才;
6、组织撰写专业学术论文、期刊投稿、课题研究、学术研究合作及国际间的学术交流,积极推动企业同国内外科研院所和国外企业集团的紧密联系。
第二章委员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责任
1、积极参与辐射供暖供冷委员会有关工作,调查、了解行业情况,为辐射供暖供冷行业发展出谋献策、提出建议;
2、积极参加辐射供暖供冷委员会的技术交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培训等各项活动;
3、认真完成辐射供暖供冷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4、及时提供本行业领域内的新技术、新成果、新动态等行业所需的各种国内外信息资料;
5、每年最少参加一次技术课题会议,每年最少撰写两篇在委员会《地暖月刊》或相关专业期刊杂志等刊登、发表的有关行业技术发展、市场调研的文章。
6、积极参与国际间相关行业的技术交流,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
1、委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委员由辐射供暖供冷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提名,技术委员会主任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3、对技术委的各项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4、对技术委组织的各项活动有参加的义务。
第三章委员
第五条委员条件
1、热爱祖国、奉公守法,热心于辐射供暖供冷项业发展与建设,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2、在辐射供暖供冷委员会及其相关领域有重要建树、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在所从事的专业具有权威性或贡献,具备一定实际工作经验和突出成果的,包括专家学者或有关领导和企业家;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咨询、服务、标准、设计、政策及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咨询、服务和有关会议活动等。
第六条:委员加入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由辐射供暖供冷委员会或二名以上现任技术委成员联名推荐或地方协会推荐,并提交《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辐射供冷供暖委员会技术委员推荐表》;
2、申请人申报资料提交辐射供暖供冷委员会审议批准,并公示无异议;
3、同意聘任为技术委员的将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发放聘书。
第七条:退出、劝退和除名
1、向辐射供暖供冷委员会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申明理由经审批退出;
2、无故三次不参加技术委组织活动者,委员会有权劝其退出;
3、有严重过失和违法乱纪者除名。
第八条行为规范
作为技术委成员既是一种荣誉又必须承担一定责任。技术委成员在参加各项活动中,应该注意保持谦虚谨慎,时时、事事通过自己的言行维护技术委员会的声誉,为该组织增光添彩。不允许其成员利用“技术委员会委员”的名义做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不准为谋求个人利益做坑害企业和他人的事情,违者责任自负。
第四章技术委机构
第九条机构设置
技术委隶属辐射供暖供冷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两届。
第五章管理
第十条组织管理
1、受聘委员由辐射供暖供冷委员会聘任,聘期三年;
2、受聘委员聘任期满,经审定合格可进行续聘;
3、按委员个人专长分成若干相关小组,每组设组长一名;
4、技术委的各项服务工作,由辐射供暖供冷委员会领导和管理,技术服务部负责组织和安排,为便于沟通与信息传递,须实名加入“辐射供暖供冷技术委”QQ群(群号:240190712)。
第十一条、活动方式
1、委员根据情况参加辐射供暖供冷委员会的技术服务活动;
2、受聘委员只有受委员会的委托或经委员会同意,方可以委员会委员身份代表本委员会参与行业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受聘委员的待遇
1、可获得技术委印发的有关资料及刊物;
2、可参加技术委组织的有关活动。
3、参加技术委组织的有偿服务可享有相应的报酬。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辐射供暖供冷委员会。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辐射供暖供冷委员会
2012年6月28日